一、职业卫生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
1.法律法规。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职业卫生保护和职业中毒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对从事高毒作业的危害检测与控制管理、健康监护、应急救援和警示告知等做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明确了职业中毒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等。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规定了我国职业卫生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工作方针与基本原则、各项职业病防治制度、有关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对粉尘危害的预防控制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预防控制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2.部门规章。卫生部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包括职业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等。
近期发布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3.职业卫生技术标准。我国职业卫生标准框架基本形成,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技术导则》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二、职业卫生的法制化管理
我国正在加强职业卫生法制化管理建设,其内涵主要包括: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和职业健康质量体系管理。
1.职业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卫生部设立中国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全国执法监督宏观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宏观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市/旗/区/县设立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区域网的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国家卫生部主要负责全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的审定工作,包括:有毒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审定(甲级)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资质审定(甲级)机构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资质审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的审定工作,主要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资质审定(乙级)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资质审定(乙级)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审批机构;职业病诊断资格审批机构。
3.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管理。为了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发现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自律管理。用人单位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责任管理单位,必须强化自律管理。在设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对于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公布与警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紧急救治措施制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保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健康,建立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者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不得将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职业健康质量体系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WTO)逐步成为经济联合国,极大地促进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国际化、标准化、法制化。安全、健康、环保开始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特别是职业健康质量体系正在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本建设内容和显著特征。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职业健康安全质量体系(OHSQS、ISO18000)。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职业健康安全质量体系,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管理者代表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贯彻实施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岗前、定期、离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申报、危害警示和告知、防护用品配备及设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知识培训制度,实现职业卫生质量文件化管理,包括方针、政策、计划、总结、关键岗位及其职能、标准操作规程,工作方案与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工作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