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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逐步形成。基本建立起由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派出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旗/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所构成,如图所示。

    二、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职业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此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委托办事机构成立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卫生标准的研制管理工作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部门监督管理与职业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责

    按照国务院新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现场职业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认证证书,按照资质证书所列内容和项目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职业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2.职业健康监护;

3.职业病诊断;

4.毒工业原材料的毒性鉴定;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

6.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及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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