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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前期预防及相关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一、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设立时,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时,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具体规定和要求详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目的是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危害项目的情况,有利于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重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所需费用必须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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