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4.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应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