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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
来源: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6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所列内容和项目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没有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1)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劳动者或政府部门的委托,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相应的报告,对此承担法律责任;(2)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档案,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中涉及用人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或者劳动者个人的隐私具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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