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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境外投资减负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9日
  3月28日,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涉税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多数情况下,中国到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今后不必在国内补交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将减轻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负担。

  董树奎表示,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想获得高于国内投资的利润率。企业海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数,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该依法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所得,只有所在国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税率时,才可能在我国补税。相等或高于我国税率时,我国不再征收。”董树奎说。

  董树奎指出,前不久,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统一税率为25%,从明年开始执行。在国际上,这处于偏低水平,低于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28.6%,也低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26.7%,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中国到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今后不必在国内补交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靳东升在该研讨会上指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在国际税收竞争力量的推动下,以1986年美国降低所得税率为先锋,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纷纷提出减税方案;发展中国家,以中东欧、非洲国家为代表,也竞相推出减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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