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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试水小额贷款市场化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9日

  今后,与三农有关的小额贷款业务将交由专属公司办理。昨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推向金融市场。银监会同时表示,此类公司为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可直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资。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为保证公司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银监会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银监会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银监会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同时,由于“小额”的限制,银监会规定在资金运用方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对此,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三农授信部负责人任志华表示,银监会开设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他同时认为,此举将有力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放贷机构。

  另外,为防范不良贷款,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央行昨日也表示,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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