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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9日

  千呼万唤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终于揭开面纱。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   

  最终公布的《条例》包括六章38条,相比此前9月3日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条例(下称条例通过稿),又减少了两条,相对国务院法制办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缩水了七条。

  一、劳资关系格局微妙

  整体上看,条例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作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令其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最有有名的例子是“华为门”。

  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据条例,华为等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的努力化为泡影。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意味着,被强行“归零”的工龄并不被认可。

  此外,针对企业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建立职工名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条款。

  具体而言,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式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据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

  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据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分析,因过于严厉地限制了劳务派遣,这个条款遭遇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对,以至于最终在正式版本中消失。

  二、保护劳工重在执行

  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告诉《财经》记者,劳动合同法将对中国劳资关系有多深的影响,将取决于实施情况,而政府在其中起关键作用。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则坦率指出,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据他了解,在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多人浮于事,企业也只是简单应付检查,有效保护劳工利益,其实依赖于政府职责认真履行和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

  决策层显然也意识到劳动合同法推行艰难。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于9月中旬分赴辽宁、江苏、广东、陕西、山东、福建开展检查工作,并委托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等九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条例解读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2007年底,曾一度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说法,通过对比该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条例》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梳理并整合进一个条文,这14种情形分别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违法解约赔偿后不再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不建职工名册最低罚2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四)13种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5月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人对劳动者权益表示担忧,认为草案偏向资方。

  此次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则增加第18条规定,并将该条置于“14项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之前,并列举出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13种情形,发生这13种情形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13种情形分别是: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条例》分别规定劳动者和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从体例上显示出对劳资双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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