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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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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区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为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全区经济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转变,区委、区政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坚定不移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中小企业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区中小企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对数量不足,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低,产业链条薄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其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二)非公有制企业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见中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功能定位,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各种所有制企业间的资本融合,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要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和依法规范;按照尊重企业、尊重人才的原则,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企业家成长的良好氛围;按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合法收益。

  二、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引导中小企业扩大投资领域。重点鼓励符合石景山区"三区"发展规划的产业和项目;鼓励发展科技产业,兴办城市服务业和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性社会事业。

  (五)引导中小企业参与社会资源重组。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以资产和技术为纽带,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在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事业产业化的情况下,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

  (六)引导中小企业的载体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高科技园区等中小企业创业、发展载体建设,发挥其带动辐射功能、区域产业集群效应及延伸功能。

  (七)安排促进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我区园区、基地、中心、平台等企业载体建设;培育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新增企业、科技企业、重点企业发展;奖励引进规模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及开拓国际市场。

  (八)健全担保体系。在原有中小企业、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成立商业性、互助性贷款担保机构。培育再担保体系,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探索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为信用担保配套。

  (九)完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授信业务。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贷款,区政府给予配套贴息。

  (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组建融合多种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支持其对中小企业投资,区政府对风险投资项目设立专项配套支持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进行项目融资。

  (十一)安排再就业资金。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区政府每年保持500万元资金规模作为再就业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基地项目等。

  (十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北京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规定,通过实行一定时期的部分税费减免,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十三)落实企业减免税政策。积极落实北京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对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中小服务型企业予以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三、改善环境,健全服务体系

  (十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门户网站,定期召开信息发布会,向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经济运行情况、投资形势、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信息。

  (十五)加强信用服务。尽快建立起以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为主要内容,服务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树立一批诚信企业,予以相应的免检、优先贷款、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

  (十六)完善和构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咨询培训、财务管理、法律援助、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等专项服务。在发挥现有工商联、个私协作用的同时,积极筹建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做好企业减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培训和乱签责任书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和生产经营权;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投诉机制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

  (十八)完善人才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优越的人才环境。为中小企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供服务。重点抓好高级人才和急需人才,包括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级技术工人的引进和培养。对重点企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区政府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户口迁入、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坚持开展“石景山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杰出优秀人才实行重奖。

  四、加强领导,引导健康发展

  (十九)建立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牵头,组织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和投资促进局联合成立石景山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经济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上述五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发改委。

  (二十)明确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承担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负责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信息发布会,联系或委托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负责制定产业支持方向,确定重大支持项目,制定“一企一策”的奖励办法,决定促进经济发展资金的支配使用,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督。

  (二十一)制定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产业促进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人员参加,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产业促进领导小组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特事特议。

  五、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2003年印发的《中共石景山区委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同时废止。

  (二十三)本意见由石景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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