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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5日

  为规范怀柔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近日由区委、区政府正式讨论通过。

    该细则中规定,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为: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及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支持条件是: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符合细则规定行业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方向,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需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或已取得开工证。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房屋租金补贴、创投资金支持、贷款贴息支持、项目补贴支持。

    其中,在房屋租金补贴方面,对入住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给予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科研及办公用房第一年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

    在创投资金支持方面,对入驻怀柔区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创业资金支持。

    在项目补贴支持方面,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项目在怀柔区征用土地或租用厂房建立生产基地的,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细则对文化创意产业、会展服务业、物流服务业的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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