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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与劳动争议处理技巧暨案例分析高级研修班”邀请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6日

各相关单位:
    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社会各界翘首祈盼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即将出台与之配套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将是用人单位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和帮手,对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节节攀升,而其中 80% 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广大的企业经营者确实有必要为此深思 ——未雨绸缪,怎样才能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利益和维护企业的形象呢?因此,我单位特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与劳动争议处理技巧暨案例分析高级研修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会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工会、行政部、法律部的相关负责人;各级法院等主管部门官员;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各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保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相关负责人。
二、研修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重点内容解析
   1、《实施细则》出台过程中的立法背景与争议焦点
   2、《实施细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关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理解(企业到底是一次选择权还是两次选择权?)
   3、《实施细则》关于规章制度修改中关联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新理解(如何使得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合法适用于关联公司和子公司?)
   4、《实施细则》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办法新理解
   5、《实施细则》关于员工不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新理解(如果员工入职后不愿意配合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6、《实施细则》关于试用期80%工资的理解与把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还是两者的80%?)
   7、《实施细则》关于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到底什么才是法律上规定的出资培训?竞业限制有没有新的指导性限制?)
   8、《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辞退员工的新规定(企业能不能要求从事财务、出纳等特殊岗位的员工提供人保?)
   9、《实施细则》关于企业为依法缴纳社保额新理解(45岁以上的员工如何缴社保?员工不要求缴社保企业可否免责?)
   10、《实施细则》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法律责任的新理解(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约定违约金?)
   11、《实施细则》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连续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是否一定要转为无固定期?)
 (二)劳动争议处理技巧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焦点问题解析
   1、劳动争议主要类型分析
   2、员工关系管理的热点和难点
   3、聘用中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技巧
   4、薪酬支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技巧
   5、解除合同争议的法律要点
   6、终止合同争议的法律要点
   7、辞职的法律应对和处理
   8、保密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大规定与变化       
   10、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仲裁处理技巧与策略
 (三)案例分析
   1、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案例
   2、因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争议案例
   3、因一方主体变更而引起的争议案例
   4、处理违纪员工而引起的争议案例
   5、核心员工离职引起的争议案例
   6、因社保缴费问题引起的争议案例
   7、加班与薪酬问题引起的争议案例
   8、其它劳动争议案例等


三、拟邀请专家
    左祥琦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搜狐、博士伦、亚信、UT斯达康、时尚杂志等数十家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嘉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的“祥琦说法”专栏被评为“全国新闻名栏目”;
    韩智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所长、资深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法专家
    鲁志峰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资深劳动法专家
四、研修时间
     2008年3月20日—3月22日      北    京
     2008年3月27日—3月29日      深    圳
     2008年4月10日—4月12日      杭    州
     2008年4月17日—4月19日      乌鲁木齐
五、报名办法及费用
    参加本期研修班每人须交纳研修费1800元(含资料费、培训期间午餐、下午茶歇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名回执表请传真或邮寄至会务处。我们将根据报名回执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联 系 人:贺 新13520991110
    传  真:010--58850992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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