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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北京市2007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8月14日

京发改〔2007〕1351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7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一)鼓励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4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生产服务项目。重点是生产节能减排装备、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方面有显著进步的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和工艺专业化改造项目。
3.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重点是客户关系管理(CRM)、企业资源管理(ERP)等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改造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服务型企业改造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支持2个方面: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2.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对参加中博会的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中小企业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和担保机构应在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须符合: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经济效益良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二)鼓励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6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内容要求。
(1)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5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6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
(2)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
(3)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的企业,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完整的建设方案,且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50%以上(按投资额计算)。
(4)申报增加就业岗位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3.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8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6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6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本年度可以继续申报。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7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五)财企[2006]226号文(见附件1)以及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见附件2)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一)鼓励类项目。
除信息化改造项目外,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助额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6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鼓励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资质复印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等);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5.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6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需加盖公章)。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先进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7.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06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8.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9.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10.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11.本通知“鼓励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可附上免征营业税证明文件、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报告)
3.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4.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企业可自行从国家中小企业网(www.sme.gov.cn)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2007年企业版(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进行网上录入后下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6)
5.2006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6.担保机构2006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需加盖公章)。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先进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审计报告。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软盘或光盘一份。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鼓励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2个项目,于8月29日17时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六)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于8月29日17时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所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活动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 魏颍66415588-0739
电子信箱:sme@bj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705室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于江 66415588-1139
电子信箱:yujiang@bjinves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
3.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
4.鼓励类项目申报表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6.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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