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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质押高风险 银行贷款仍需谨慎
中国财经网   2008年03月05日

   摘要:2006年工行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开立标准仓单账户,第一次在期货市场上开通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建行紧随其后。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既涉及期货市场以外的资金运动,又需要期货交易的内环系统给予安全性的保障,其中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网状式、主体交叉的特点,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期货市场的波动注定了该项业务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银行稍有不慎便会满盘皆输。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成熟,国内银行已经开始探索并试办了仓单质押业务。在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合同中,贷款人为银行,同时又是标准仓单的质权人;借款人为借款企业,出质人是标准仓单的所有人。但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多重风险。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
   仓单质押可以参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办理。但是期货价格具有很强的波 动性,受许多复杂因素影响,其走势未必能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由于期货价格包含一定持仓成本,往往偏高于现货价格。若以期货价格办理质押,则在确定质押比率或调整质押额度时,应考虑这个因素影响。若以现货价格办理质押,则应考虑现货市场的标的物与期货市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依据现货市场的等级差对质押比率进行调整。如果银行在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时参照价格不准,特别是价格偏高时,就会给银行留下风险隐患。
   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直接引起仓单内涵价值的变化。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若仓单对应的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而贷款合同未作任何调整,没有设立警戒线,就会出现仓单价值低于贷款本金的现象,这时风险就会随之而来。
  银行通过仓单质押一次性放出的贷款在其资本金中所占的比例、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要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制度实施,严格控制。若所占的比例过高,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法律风险,很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影响。
   缺乏相应惩罚措施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借贷关系中甚为重要,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可能会给银行造成严重的后果。譬如,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仓单作重复质押、假借别人的仓单或伪造仓单、伪造财务报表、贷款不按期归还等。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最终表现在标准仓单的无法兑现上。这种情况是:出质人的标准仓单无法变现,即当借款人与出质人、标准仓单受让人拒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又信用很差,此时贷款银行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直接成为标准仓单的受让人,风险由此产生。
   中金亿观点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源于期货市场,而期货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银行的风险更难以防范。中金亿分析师建议银行按国家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借款人按贷款合同使用贷款,遵守信贷资金作为不得从事期货投机交易的规定,完善相关合同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控制风险发生。
   银行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借款人作为期货市场投资者,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有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其交易行为完全在期货经纪公司的掌控之下,尤其在贷款资金流入期货市场后,银行很难以实时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状况。借款人是否拿贷款资金去作投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是否有大盈大亏等等,银行都需要与期货经纪公司经常保持联系和沟通,以便提前作出对策。借款人在资金不能按期归还时,需要期货经纪公司协助对仓单进行处理。
   目前由于法律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是限制的,贷款人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一般在期货市场没有交易席位或特别席位。当仓单价值出现变化,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警戒线时,需要期货经纪公司及时告知贷款人,立即通知借款人不足质押物的价值缺口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同时质押期间,仓单的仓储费用需要期货经纪公司向借款人代扣。
   由于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若贷款到期时客户无法做到资金及时回笼将使银行贷款面临逾期的风险。客户在贷款未到期前,需要在期货交易所交割出货但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赎回质押仓单时,银行可通过与该客户及其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先释放标准仓单,即将仓单解冻、恢复为流通状态,併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持标准仓单到期货交易所进行交割,然后由该期货经纪公司将交割回笼资金划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优先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切实市场需求,也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逾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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