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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发行核准“一步到位”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8日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以前要求比较严格,时间也长。对企业来说,发债成本高,吸引力自然也没那么大。而且一般都要国有企业才能通过审批发债。”东莞商业银行债券分析师刘长风对本报记者表示。

  根据通知,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东海证券债券分析师魏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来的方式是审批制,周期比较长,企业需要排队等候。

  据悉,以往企业债的审批分两步:第一步,发改委在收集了一定量的企业发债申请后,集中向国务院报规模、批额度;第二步,再审批各企业债的发行方案。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去年11月曾表示,这种发债模式一方面增加了审批成本,另一方面集合上报、集合审批的模式导致一年里有一到两次集中的企业债发债脉冲时间段,对市场冲击很大,发行节奏不均匀。

  发改委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净资产、可分配利润以及筹集资金投向也作了具体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魏巍表示,除了企业债发行条件包括净资本、募集资金投向和债券余额有所放宽,发行利率也更加市场化。根据规定,目前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根据发改委通知内容,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企业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我国企业债规模为300亿元,2005年为600亿元,2006年为1015亿元,2007年接近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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