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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利息;

3、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率;

5、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6、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15%);

8、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3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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