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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及如何选择
来源: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设计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例如,根据《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的规定,“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转业报告。”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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