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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161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控股”是指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的规定,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时,有关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按《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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