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简体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北京中小企业网 > 专题 > 聚焦新劳动合同法 > 新法的12大变化
变化五: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2007年11月22日

  一、试用期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1、书面约定 2、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解除限制:以前劳动法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医疗期、不胜任、违纪违法的是在试用期是可以解除的,而新劳动合同法新增几条限制也就是用人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经济性裁员的试用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4、如果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必须解除的需提前3天通知才能得以解除 5、试用期违法约定的,需支付2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1、依法约定试用期限2、可以依照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合理选择合同期限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设定,首先录用条件要全面,明确哪些哪些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4、录用条件的设计不得违法,不能有性别等就业歧视 5、排除主观判断等因素。

  二、违约金/培训协议/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
  劳动者违约金的条件限制:
  专项培训费用、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对象、限制年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对策略】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
  2、商业秘密与脱密期的正确使用;
  3、利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充分利用过渡阶段;
  4、赔偿金的合理使用。

打印 | 评论 | 关闭 
主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  邮编:100031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