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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工作
作者: 2007年0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出台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贯彻落实〈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积极研究采取措施,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服务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和引导法律服务工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服务。司法部高度重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将此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5年和2006年发布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积极推动律师公证工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服务,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纷纷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如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甘肃省司法厅出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司法厅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做大做强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中注意发挥法律服务作用的意见》,辽宁省司法厅和省中小企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建辽宁省中小(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的决定》,并召开“辽宁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成立大会,专门部署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等。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努力开拓的一项新的重要业务领域。

(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积极拓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一是积极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推动建立律师顾问团(组)制度,推动广大律师担任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主动为当地党委、政府制定出台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当好法律参谋。二是积极为扩大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担任非公有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办理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协议贷款、企业法人、联营协议、企业并购等公证,规范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向外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广大律师通过参与谈判、提供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书等方式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对外展。积极办理反倾销案件,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办理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到外国办厂所需的公证文书,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涉外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四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清理不良债务、处理不良资产、解决债务、股份纠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授权委托和债务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快捷的解决债务纠纷。

二、贯彻落实《意见》有关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指导推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抓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引导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拓展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方式,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努力为法律服务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外部环境。

(二)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状况开展深入调研,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总结推广各地在为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好此项工作。

(三)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使更多非公有制企业认识和了解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了解法律服务工作的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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