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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电信业准入
作者: 2007年04月27日

2005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信息产业部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产业实际,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为非公有资本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电信业

(一)相关政策规定

1、电信法制环境不断完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近年来,电信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国家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围绕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信息产业部已经发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42个部长令,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做到政策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电信法》立法工作正在加快推进,《电信法(送审稿)》已于20047月提请国务院审议,信息产业部正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立法调研、审查、完善工作。

2、改进增值电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者进入市场。建立了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监测机制,每季度定期发布市场监测报告。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电话咨询平台,建立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站公示制度,规范、简化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并简化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申请材料,业务许可和码号资源审批措施更加便民。

3、电信领域对非公有资本开放力度较大,非公有资本进入基本没有政策障碍。电信行业对非公有资本的开放是比较早的。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已批准向社会放开无线寻呼、电话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等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经营。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或参与经营所有电信业务。

根据《电信条例》,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部分基础电信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独资经营。《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性质、非公有资本比例等都没有限制性规定。2003年,信息产业部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等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了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空间。

对于基础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得少于51%的规定以外,对于非公有资本投资再没有其它限制性规定。对于现有几家国有基础电信企业,我们也一贯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上市等方式,充分利用非公有资本。

信息产业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和电信市场监管过程中,对于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都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对待。

(二)进展情况

信息产业部一贯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信服务业,特别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并取得了积极成果。目前,非公有资本已大量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并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2万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其中2.08万家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含有非公有资本,占95%。基础电信领域,已有近500家含非公有资本的企业,经营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6家国有基础电信运营商中,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已在海外上市,上市公司的外资比例占20%左右。中国联通已在境内A股上市,境内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39.26%股份。电信服务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不同规模、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下一步工作

1、继续加强电信法制建设。适应电信市场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监管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监管任务更加繁重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电信法制建设,推动《电信法》尽快出台,并以《电信法》为中心,尽快研究完善电信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进一步深化电信改革。适应电信市场的迅猛发展、电信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针对我国电信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改革的精神,继续加强电信市场有效竞争格局研究,加大基础电信市场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有秩序、有步骤地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市场,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促进形成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竞争格局。

3、继续支持国有基础电信运营商将赢利性较好的优良资产在境内上市,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基础电信领域。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经营增值电信服务,进一步繁荣市场。

二、关于非公有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

信息产业部根据“非公经济36条”的要求,积极采取多方面措施,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参与军工电子科研与生产。

20054月,信息产业部制定了《关于民用企业申请纳入军工电子行业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信部军[2005]41号文件)。截至2006年底,已有37家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纳入军工电子行业计划管理,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搭建交流平台。举办了北京卫昊康公司(民营企业)产品推介会,军内外60余名代表参会,其中有9名将军、5名院士。召开了长江三角洲(三省一市)共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科技创新体系报告会,近百家企业参会,其中50%是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举办了民技军用高科技型企业论坛会300余家企业参会,60多项产品和项目与军方建立了直接联系。

三、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

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中的比例很高,中小企业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部分。近年来,信息产业部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管理,积极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并会同科技部、国资委成立了全国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务院信息办成立了中小企业信息化联合推进工作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发展。

2007年,拟联合有关部委,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布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报告和案例集,出台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作的意见,编制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管理办法、试点指南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

(二)召开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大会和座谈会,联合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龙头企业的信息化,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

(三)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九州行的普及推广活动。

四、关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

2006年,信息产业部充分利用电子发展基金等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一些产业重点领域,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对相关中小企业予以大力支持,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链,增强竞争力,对促进电子信息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积极推动国内非公有制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企业参与科研开发,承担有关项目课题,给予经费支持。推动基于国产软件产品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在电子政务等行业、领域的应用,支持国内软件企业做大作强。制定有关国产基础软件产品和应用的标准规范,建立标准符合性测试验证平台,极大地提升了国内软硬件产品性能和兼容适配性能,降低了软件开发成本。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创新型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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