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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扩大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支持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政策规定、行政行为和不适宜做法,努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升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措施是:深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优化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优化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环境、优化监督和管理环境、优化市场和舆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海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高科技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高端、高值、高效、高辐射力产业,推动产业不断向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充分利用海淀教育、文化等资源丰富的条件,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推动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
第七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凡符合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享受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吸引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海淀北部新区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海淀新农村经济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延伸产业链。
第十条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方式,增加透明度并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区商务局牵头,建立政府及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海淀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于在区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三章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资金安排2000万元,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定连续安排三年。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由区财政局牵头,制订海淀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连续五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
第十四条 进一步集成、整合区域资源,依法科学安排科技三项费、海淀园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资金等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由区质监局牵头,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新创国家、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和北京市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包括:区域信用体系、投融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等。
设立区政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建立中小企业服务网站,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招投标项目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时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八条 建立区域信用体系。由区工商分局负责,整合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级各部门对企业信誉的评估。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结合银行系统的征信体系建设,率先建成区域企业信用体系,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推广。
第十九条 建立投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区域金融资源,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
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拓宽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快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或联合兴办互助性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研究制定海淀区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创业服务基地和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对本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区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体制,努力做好育才、引才、用才、聚才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参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培养非公有制经济领军人物。由区人事局负责,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制度,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章 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由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地方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不得非法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必须参加培训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举报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认真查实,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行政机关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政策。
第五章 强化服务改进监管办法
第三十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由区工商分局牵头负责,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非公有制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非公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充分发挥区工商联和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