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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近年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城市建设、扩大社会就业、富裕城乡居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以及各类垄断行业。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和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电信、交通、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城建、环保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允许非公有资本和社会组织独资办学,推进股份制办学试点,鼓励中外联合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首次出资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余资金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
(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革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及本区有关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五)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山区建设,发展特色林果业、绿色养殖业、休闲旅游业,充分吸纳山区农民就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七)整合社会资金资源,对私营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由区财政局、区工业局、房山工商分局、区私个协和私营企业多方筹集资金,组建房山区政府经济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挂首创担保公司房山分公司和光彩北京人担保公司牌子,按照“政企分开、多元投资、商业运作、规避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等产业扶持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区工业局会同房山工商分局、区私个协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区内各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私营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九)鼓励私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区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区科委要将其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从2006年开始,凡在区内纳税数额较大,并被认定为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60万元和30万元。
(十)积极落实相关税费政策,扶持私营企业加快发展。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商贸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1994〕001号)。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4〕001号)
4.对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对私营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和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的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6.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但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7.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以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1994〕001号)。
8.鼓励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财税字〔1994〕001号)。
9.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京财综〔2006〕133号)。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兴办各类私营企业。对科技人员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三、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二)统筹安排发展用地。乡镇(街道)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十三)对私营企业不以赢利为目的,投资兴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区政府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鼓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对已获得经营场地、场所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
(十四)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
1.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处置。
2.私营企业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土地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具体返还比例和金额由区政府决定;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缴纳,延缓期限和首付额度由区政府确定。
3.国有土地租赁由房山国土分局代表区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凭租赁合同办理土地登记。对其土地租金可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四、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商贸物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私营企业发展
(十五)大力支持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
1.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区科委、房山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科技支撑服务型平台,定期组织开展技术成果发布、展示和交易活动,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库、信息库、成果库、项目库,在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科技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方面,为私营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提供科技综合服务。同时,要确定一批潜力好、成长性强的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协调有关部门在贷款担保、人才招聘、发展用地、水电使用、科技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2.鼓励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资合作,大力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私营企业进入区工业园区和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私营企业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认定后,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私营企业申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鼓励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六)大力发展外向型私营企业。
1.支持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从事外贸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有实力的私营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带动区内商品和劳务出口。对于需要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外贸发展基金贴息贷款的私营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做好申报工作,并协调做好出口退税、外汇调换、涉外保险等工作。
2.加强对外招商。区工业局、区商务局、房山工商分局、区私个协等相关部门要将私营企业招商引资列入专项内容,做好私营企业的项目储备、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私营企业参与国内外展览会、洽谈会等各项招商活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开展独立招商活动,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十七)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区农委要制定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计划措施,确定重点,倾斜资金,抓好落实。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养业、饲料加工或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八)重点培育一批非公有制商业、餐饮连锁和现代物流配送、专业批发市场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区商务局要明确重点,制定措施,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列入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私营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引导商贸物流型私营企业进入良乡物流基地,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在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九)依法保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有财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
(二十)规范各类行政收费和检查行为。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对涉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现有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执法检查,减少检查次数,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二十一)消除各类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创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歧视、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规定,构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建立重大政策征询制度,今后凡出台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的政策措施,事先要广泛征求和听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决策听证制度,凡研究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措施,要邀请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听证。建立政策公告制度,凡国家、市、区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
(二十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私营企业,保证其职工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三)设立投诉中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在区私个协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方法,切实有效地受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案件,对投诉案件投诉中心要及时协调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涉案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公务员被举报并调查属实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本区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后,可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人是公务员或干部身份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工人身份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辞职期间,本人按规定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交纳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费用后,工龄可连续计算。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鼓励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
(二十五)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放手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高效、规范的中介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私营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向经营者指定中介组织;不得随意要求私营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
(二十六)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私营企业引进各类紧缺和急需人才。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进京指标用于私营企业接受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对符合引进条件的高级人才,要积极为其办理进京手续;对能够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的,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把私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区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私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培训。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重点开展面向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培训。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十七)积极提供综合服务。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辖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手续。
七、引导规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二十八)推进私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增资扩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私营企业要努力创新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二十九)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范发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诚信经营,严格照章纳税。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要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要加强对私营企业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十一)建立、健全私营企业信用制度。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引导企业汇集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资料,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要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八、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建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同时,建立区领导联系私营企业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发展。
(三十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确定房山工商分局为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主管部门,挂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私营个体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牌子,行使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受理有关投诉,协助区统计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立相应机构。
(三十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区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题或栏目,大张旗鼓地宣传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全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知程度。区、乡镇两级每年要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私营企业、优秀个体工商户和纳税大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谁创业谁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五)大力支持区私个协、区工商联按照各自章程卓有成效地履行工作职能,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区私营个体经济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私营个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引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三十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国家和市、区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七)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房山工商分局和区私个协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