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GB) | 繁体(BIG5)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2007年02月07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区域经济总量,扩大劳动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二)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四)允许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理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在区内注册、纳税。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吸纳当地劳动力80%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

  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对当年盘活区内闲置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新农村和农村二三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当年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基础设施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1001—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3001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村二三产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对企业当年标准厂房建设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额度50万元。

  5.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开展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户以上的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6.鼓励本区人员自主创业。对本区人员新办私营企业当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7.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动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当年获得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8.凡符合以上条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总体规划的企业,均按照择优的标准给予扶持。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合理流动和重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八)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大融资担保规模。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北京鑫顺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光彩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体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在上述两家公司担保贷款并能按期还贷的企业,可免除50%的担保贷款手续费。

  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九)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十一)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争创名牌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扶持一批成长型小企业上规模、一批重点企业上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跨国公司发展。

  (十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加工制造业向镇级农村二三产业基地有序转移,逐渐形成区域优势产业,带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的,与农村地区开展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

  四、加强领导,改进监管,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四)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级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充分发挥区工商业联合会、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充分发挥区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

  (十五)改进监管方式。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检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六)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

  (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八)积极组织各项活动。每年组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外出学习考察,每半年组织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讨会。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纳税情况,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九)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要认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市级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二月七日

- 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
- 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
 
评论 | 关闭   

 
厉以宁:透露关...
刘永好:透露非...
迟福林:非公经...
陈永杰:非公经...

政策法规
·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投资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专题新闻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成立大会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Beijing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BJASME)是北京市发展...
创业板渐行渐近
2008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结束。创业板市场的推出,...
发展改革工作年终盘点
2007年是奥运筹备的决战之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奥运筹备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主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