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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积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放宽市场准入,使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资本、国有和集体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公有制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法规政策、信息咨询和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主动、高效的服务,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重组改造。
(四)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内涵式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高新技术领域,逐步建立与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长期、共同创业的机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落实支持技改项目资金的有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内部挖潜和产业升级。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作大做强。在农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等行业中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和扶持的对象,在项目开发、技术创新、扩大投资、融资贷款、人才需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加快发展成为大企业、大集团。
(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对外开放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对外扩张。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
(七)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间接融资渠道。
(八)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九)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产权手续。
(十一)加大各类政策性支持资金申请的服务力度。
(十二)加大金融服务的协调力度。
三、健全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全面服务
(十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改革和完善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
(十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十六)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七)建立覆盖全区各行业的行业协会网络。
(十八)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手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十九)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十)严格收费制度,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
(二十一)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十二)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才支持力度。
(二十三)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十四)坚持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