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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作者: 2007年06月25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促进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健康发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西城区高水平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区域国民经济增长、增强经济活力、加快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西城区的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市、区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非公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对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取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格、条件审查方面,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除国家明确限制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及行业和对外开放的领域及行业,均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参股区域交通、危改、街区建设、商业服务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待遇。
  4、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使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与其它企业平等的权益保障。不以任何名义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私人资产,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能力,规范与活跃投资行为。
  5、建立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监管会,进一步整合财政贷款担保资金,在三年内达到2000万元,推进企业贷款担保。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发挥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商联、私个协贷款担保机构(资金)的作用,鼓励发展民间商业担保机构,加强监管及同金融机构的沟通,逐步建立在政府监管和引导下,以财政贷款担保资金为主导,以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设立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北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若干措施的要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训资金、网站的设立、运行、维护等),扶持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由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6、依法对下列情况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新办的从事信息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2)新办的商业、饮食业、社区服务业、旅游娱乐业的非公有制企业;(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在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4)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经劳动部门认定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6)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7)对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收入符合规定条件的。
  税务机关应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其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窗口咨询等方式予以公示,为企业及时掌握并享受优惠提供方便。
  7、规范政府部门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通过年审等方式加强管理。要按照市财政局各年度《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及时做好涉及调整和取消收费项目的变更手续;认真落实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单位非强制性培训、办班,从严审核培训、办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认真落实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费用执收,并将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凡有经营收费性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收费时要主动填写《收费监督卡》,对不按规定填卡的单位,持卡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8、鼓励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私营企业按照市场规律,通过相互参股、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入股、员工入股、无形资产入股、外资入股、法人入股等多种方式,推进改制重组。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向规范的公司制转化,逐步形成产权清晰、职责分明、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通过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革,扩大企业规模,组建企业集团(公司)。
  9、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西城区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发展。发挥西城区经济发展的资源优势,建设多种业态的企业集团和规模化的区域商业服务业总部、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及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汽车贸易、家居休闲服务、餐饮服务和多形式的购销服务。
  10、积极扶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高新技术领域,逐步建立与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长期合作、共同创业的机制,创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区科技部门要加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宣传、沟通与推介,积极争取国家、市级科技部门立项支持。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11、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符合区政府《关于促进税源发展和鼓励吸引资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二、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发展
  12、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权限制定具体的服务措施和服务规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活动,打击非法和不良经营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一流市场环境。
  13、加强宏观监控。统计部门要依法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科目和口径,不断完善统计渠道,定期发布数据。经贸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对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和发展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和引导。邀请部分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区经济工作会议,切实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14、发挥西城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调、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功能,宣传国家和市区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及各类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服务;作为区财政贷款担保出资人,积极推进建立区域融资担保体系。服务中心根据《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反馈和全程协调解决企业投诉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15、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政府委托服务中心综合政府信息资源优势,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年内筹建区域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服务中心根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涉及区域相关企业的信息和区工商、税务、审计、财政、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的信息加以综合归纳,逐步形成覆盖区域主要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库。同时发挥政府监督机制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关注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水平,有效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16、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政府部门要通过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分离出那些本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给商会、协会,充实、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功能,提高其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形成政府、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的新型关系。中介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特色,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经营管理、投资决策、财务管理、招商引资、产权交易、市场营销、技术培训、法律服务等全方位优质服务。
  17、健全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宣传、动员、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18、建立企业人才引进支撑体系。劳动和人事部门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劳资代理和人事代理业务,提供人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落实人才落户、职称评定、社保、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各项待遇。
  19、简化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和环节。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主要措施:充分发挥区经济服务大厅“一条龙”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推进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现“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开通网上办事和咨询审批业务,提高窗口办事效能;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街道等部门要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证、交纳税费等手续。区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将定期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20、坚持区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协调和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和检查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21、建立联系对话制度。区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结合职责范围,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联系对话制度。坚持定期召开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的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推行首问负责制,凡是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论是否职责范围内,都要做到积极协调,热情服务,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区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议。
  22、贯彻落实《西城区优秀私营企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优秀经营者的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每两年评选优秀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区政府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3、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发[199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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